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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1、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实验室工作的研究生、进修人员、合作交流人员和固定工作人员。本“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作品、专有技术、发明、发现、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所获得的各种实验结果等。其中实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DNA、RNA、质粒、各种标记、菌株等。
2、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应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为本实验室所有。
3、所有与外单位进行的必要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本实验室主任批准。
4、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室,必须向实验室有关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彻底移交实验数据、有关整理分析的结果和各类实验材料。确需带走有关数据分析或写作论文的,应有书面备案,且必须用于上述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返还实验室或自行销毁。
5、研究人员离室后若需继续使用本实验室的实验材料的,应与实验室签订有关的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因工作之便私自拿走实验室有关材料者,应负有关的法律责任。
6、研究人员离室后未经实验室同意,不得使用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
7、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都有义务保护实验室的知识产权。①不得擅自对外扩散实验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②不得擅自对外传播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③不得泄露实验室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④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本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材料。
8、本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利用实验室研究成果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或发表文章,必须经过实验室主任批准。
9、本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的职务作品及职务成果,均应以本实验室署名。研究人员毕业、调离实验室后利用属于本实验室的条件产生的成果也应以本实验室署名。客座人员主要利用实验室的材料、技术、仪器设备等完成的科学研究,本实验室具有第一署名权,即第一作者用两个工作单位的形式出现,第一单位为本实验室。但下列情况为例外:①实验室固定人员离室后在实验室工作基础上又有继续工作的;②客座人员在其所在单位也做了大量工作,所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协商解决的;以上两项所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协商解决。
10、非本实验室资助的客座人员和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得成果的产权归属,应在进室之前与实验室签署达成书面协议。
11、未经实验室同意,在校外单位推广并使用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12、为了做好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与实验室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否则实验室不为其提供科研条件与手段。
13、本规定未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实验室和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条例解释权在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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